8岁女童被母亲带至朋友家学琴遭猥亵,家长收6000元赔偿表示谅解

2020-09-21 20:51:58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广东汕头一名8岁女童,被母亲带至朋友家学琴,未料母亲离开后该女童被母亲的朋友猥亵,后该女童的家长在收到被告人6000元赔偿后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汕头市龙湖区法院近期对这宗案件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纪某某与被害人小花(化名、2011年出生)的母亲系微信好友,两人通过微信聊天约定由被告人纪某某教被害人小花弹奏扬琴。

2020年3月9日上午,小花的母亲将小花带至纪某某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的家中学习扬琴。同日13时许,小花的母亲先行离开。

尔后,纪某某让小花与其同坐沙发上一起观看手机中的淫秽视频,并将手伸进小花的裤子内抚摸其阴部等处。小花不愿意并起身离开,纪某某遂将被害人小花抱至主卧室的床上,强行猥亵。因被害人小花疼痛流泪,被告人纪某某才停止侵害行为。

同日16时许,小花与母亲等人回家途中,将上述情况告知母亲,小花的母亲随即带小花到派出所报案。

同日22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被民警抓获。

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纪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小花6000元,小花的家长代为收取上述款项,对纪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汕头市龙湖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故意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纪某某自愿认罪,并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予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纪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纪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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