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大学生酒后摔死是怎么回事? 同桌5名同学均要赔偿吗?

2020-09-16 16:50:57

“感情深,一口闷”

"感情厚,喝个够"

“感情都在酒里头”

聚会喝酒发生意外

参与者到底应不应该负连带责任呢?

一个案例告诉你

张某、谢某、胡某与李某系湖南某学院同班同学。李某从外地回长沙后提议聚餐,2019年4月某日晚,四人相约至学校附近的饭店聚餐。

聚餐前,谢某、胡某又邀请了罗某、刘某等8人参加上述聚会。而多名受邀者在这次聚会前均不认识李某。

酒足饭饱后

张某与谢某一同送酒醉后的李某

至居住小区的电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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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上午八时许,物业工作人员在小区电梯风口井底发现李某尸体。经调查取证,长沙县公安局认为李某死亡“排除他杀,属意外高空坠楼死亡”。

李某家属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张某、谢某、胡某、罗某、刘某、杨某、张某晶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678960元、丧葬费4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律分析

李某是在喝醉后误以为自己已经到家的情况下,掉入电梯风井死亡,其死亡与先前过量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张某、谢某明知李某饮酒过量,并在饭店摔跤的情况下,未将李某送进屋内,也未联系其同住人员或其家属,待李某进入电梯后也未联系李某本人或同住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同理,被告胡某明知李某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没有护送李某回家或者通知其同住人员或家属,应当与被告张某、谢某承担同等的责任。

被告罗某、刘某虽比被告张某、谢某和胡某早离开,但基于先前的共饮行为,相互之间产生了合理限度的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张某晶、杨某未与李某同桌吃饭喝酒,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告张某晶、杨某对李某有劝酒或者灌酒的行为,故原告李某家属要求被告张某晶、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并非第一次喝酒,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及能预见过度饮酒的潜在危险和后果,且在明知第二天早上要乘高铁去外地出差的情况下,仍然提议聚餐,放任自己醉酒,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

结合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的大小,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张某、谢某、胡某各承担3%的责任,被告罗某、刘某各承担1%的责任,剩余89%的责任由李某自行承担。因此,被告张某、谢某、胡某应分别向原告李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922元(764070.5元×3%),被告罗某、刘某应分别向原告李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41元(764070.5元×1%)。

一、限被告张某、谢某、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李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22922元;

二、限被告罗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原告李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7641元。

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官提醒

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5、酒局的组织者,未承担控制客人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

牢记一个原则

喝好但不喝倒

逞英雄不是本事

少喝酒才是智者

记者:龙莹 综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编辑:嗦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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